• 业务范围 0-70周岁
  • 保障期限 10年
  • 特色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按约定可领取生存金,期满可领满期金。
产品详情
保障项目 说 明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起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0年

提醒:此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是由同城保组织保险专家进行整理的,更详细的内容请查阅该保险产品的具体条款